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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召回 电商平台责任明确

发布日期:2021-01-07  浏览次数:0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的安全与召回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此外,规定的实施,不仅能有效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的责任心,还可以促进优胜劣汰,倒逼企业不断升级。

 

  时值《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满一年,为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的安全与召回监管,2020年岁末,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进一步加强相关召回监督工作,明确如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存在未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告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公开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加强网上召回监管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网络零售市场的支撑能力进一步显现。2020年上半年网上零售额达51501亿元,同比增长7.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3481亿元,同比增长14.3%,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25.7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已达到25.2%。如何消除网购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释放网络消费能力,已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长期以来,针对问题商品召回举措主要集中于线下,为推动线上零售产业的健康发展,此次发布的公告提出,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发现其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在境外实施召回等情形的,应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此外,公告还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上销售的程序。

 

  实际操作难度仍较大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表示,目前网购消费品抽检不合格率仍较高,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据悉,此次发布的公告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并发布的。其中,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但是,互联网经济下的经销、分销关系更为错综复杂,涉及全国乃至跨境,监管难度非常大。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加强和完善产品安全监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履行政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构建适应市场监管现代化需要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商会作用,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浓厚氛围。

 

  立法仍有待加强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产品进入市场并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后市场”救济制度。我国自2004年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来,消费品召回工作有了快速进展,但当前我国相关法律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理论与实践尚存差距。

 

  据悉,我国目前的产品召回制度主要以民法为主干,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主要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构成。此外,还有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此问题做出规定。因此,相关立法影响范围小,并非完整意义的产品召回立法体系,制约了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而在现行法律中,只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并无操作细则。如只在汽车、玩具、药品等相关法规规章中规定了产品召回,但是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责任主体为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害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仍有待解决。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在公告中提出,鼓励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内部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可追溯机制,完善产品标识、销售记录、产品注册、保修索赔等安全记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的争议解决与补救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质量安全纠纷。鼓励开展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自我承诺,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平,推动线上零售产业健康发展。


 

  为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的安全与召回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消费品。

 

  二、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发现其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在境外实施召回等情形的,应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上销售的程序。

 

  五、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内部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可追溯机制,完善产品标识、销售记录、产品注册、保修索赔等安全记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市场监管总局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的争议解决与补救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质量安全纠纷。鼓励开展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自我承诺,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平,推动线上零售产业健康发展。

 

  七、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召回监督工作,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存在未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告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公开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28日    

  为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的安全与召回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消费品。

 

  二、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发现其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在境外实施召回等情形的,应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上销售的程序。

 

  五、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内部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可追溯机制,完善产品标识、销售记录、产品注册、保修索赔等安全记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市场监管总局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的争议解决与补救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质量安全纠纷。鼓励开展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自我承诺,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平,推动线上零售产业健康发展。

 

  七、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召回监督工作,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存在未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告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公开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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