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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对直播主播及商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发布日期:2021-08-20  浏览次数:0

 商务部网站8月18日发布通知,公开征求《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当直播主体存在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要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直播主体实施相应处罚。要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以及商家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直播电商禁止和限制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该具备的资质、经营条件及合规性基本要求,还有其应对商家和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以及直播主体账号的管理和服务要求。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对消费者隐私保护、交易及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并明确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该建立的产品质量相关管理制度并对销售商品应履行的主体责任等。
 

  在明确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的前提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具备的资质及经营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并公开明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

 

  2.具有将营销和交易过程相关数据进行存储与备份、维护直播营销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以及与其相匹配的资质;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的专业人员。

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示意图  

 

  征求意见稿规定,主播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遵守法律法规,了解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知识并掌握直播相关技能。此外,使用虚拟形象作为主播的,虚拟形象主播应与自然人主播或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进行关联,且虚拟主播形象应遵守肖像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留意的是,主播可以是自然人身份直接入驻直播营销平台,也可以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开展直播营销活动,此时直播主体则为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标准起草组在标准编制说明中表示,现行针对直播的法规和政策文件分散在各个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它们相对比较零散,且有些政策文件条款之间存在重复,有时不同部门对直播管理的要求还出现不完全一致的现象。此外,有关政策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和实施也需要标准配套以提供技术支撑。

 

  针对直播电子商务当前发展存在的相关主要问题,此行业标准拟进一步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并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通过规范和明确直播电子商务过程中“人、货、场”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权责,以促进直播电商中各参与方相互良好协调协作,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直播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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