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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修改电子商务法 规范平台内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0
       8月31日消息,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规范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公告中监管总局表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该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将第四十三条增加,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多次对现存行业乱象作出规范。本月中旬,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对于经营者误导消费者、实施“二选一”等行为进行规制。
       昨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还发布消息称,近期,在市场监管总局的行政指导下,哈啰、青桔、美团、怪兽、小电、来电、街电、搜电8个共享消费品牌经营企业积极整改,取得成效,共享消费领域价格涨势得到有效遏制,标价逐步透明化、规范化。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商务部也曾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对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也即直播营销平台、直播主体乃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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